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生物質能產業分會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生物質能產業分會(以下簡稱“分會”)內部管理,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章程》等有關規定,特制定《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生物質能產業分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分會的名稱為:“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生物質能產業分會”。
分會是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根據工作需要,依據產業細分原則,設立的專門從事促進生物質能產業發展的非法人機構。分會由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統一管理,按照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權利和義務,在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授權范圍內開展各項工作或組織相關活動,工作情況須向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匯報,并接受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分會組成:分會是由全國農林生物質發電、垃圾焚燒發電、生物質清潔供熱、生物天然氣、生物質成型燃料、生物質熱解氣化多聯產、生物液體燃料、有機肥料等生物質能源各領域的投資建設、運營管理、技術研發、裝備制造、燃料生產、學術研究、行業服務等單位自愿組成的聯合組織。
第四條 分會宗旨:貫徹中央“四個全面”和五大發展理念,按照國家能源、環境保護和現代農業發展要求,組織生物質能源行業落實國家新能源和生物質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加強生物質能源行業自我管理,提升行業發展水平,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成員單位合法權益,推進國家能源結構調整、防治大氣污染、應對氣候變化,實現生物質能源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分會由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和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內從事生物質能產業的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和會員單位聯合發起成立。
第六條 分會秘書處住所:北京市海淀區萬柳億城中心C2座701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分會的業務范圍
(一)組織生物質能源行業參與制訂并落實國家生物質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以及促進環境保護和農業等有關方面的政策執行,促進生物質能源產業可持續性健康發展。
(二)代表生物質能源行業與國家能源、財政、價格、環保、住建、農業等主管部門建立聯系和對接溝通,反映行業呼聲和意見。
(三)組織行業研究生物質能源發展的重大課題,向國家能源、環保、價格和農業等主管部門提供產業政策建議。
(四)組織行業遵紀守法,加強行業自律,實現行業自我管理、自我監督和自我發展。
(五)落實國家創新驅動戰略,組織開展生物質能源產業的關鍵技術研究、引進國際上先進的技術設備和國產化,提高行業技術水平。
(六)組織開展行業標準、檢測、認證等體系建設,建設行業支持體系,支撐生物質能源產業發展。
(七)代表行業應對產業、科研和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和困難,依法依規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八)組織行業內的重大活動、會議等。組織開展行業數據統計、行業對標、信息咨詢、宣傳教育等。為行業及會員企業提供良好服務。
(九)代表行業與國際新能源、生物質能源協會及相關國際組織建立聯系,組織相關國際交流活動。
(十)根據需要舉辦各類培訓、展會、論壇和沙龍等活動。組織編寫產業研究報告。為會員提供相關產業信息、技術、咨詢等服務。
(十一)完成國家主管部門、分會上級單位交辦的事務及行業內的其他重大事務。
第三章 會員入會條件和程序
第八條 入會條件:
(一)開展生物質能領域相關業務,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span>
(二)有加入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意愿,認同《中國產業發展促進章程》和本辦法;
(三)在生物質能某專業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九條 入會流程:
(一)提交申請書,企業單位應同時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等文件。
(二)經分會審核,并報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批準?! ?/span>
(三)經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批準后取得會員資格。會員只需繳納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會費,分會不再單獨收取會費。
(四)由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或授權分會核發授牌。
第四章 會員的權力和義務
第十條 會員企業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和本分會組織的會議,參加本分會活動、接受本分會提供的服務;
(二)擁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分會服務的優先權。包括優先獲得分會出版和交流的技術、信息資料和其它技術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國家的政策、標準、規范等);
(四)參加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如培訓、評選、交流等;
(五)享有對分會工作的提議權和監督權;
(六)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會員若想退會,須提出書面申請,經分會審批后,報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備案。
第十一條 會員企業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章程》和本辦法;
(二)按規定參加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和分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執行分會的決議;
(四)維護分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分會交辦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向分會推薦和提供有關技術、經營信息的稿件等);
(六)向分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七)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五章 組織架構
第十二條 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是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和分會管理辦法行使職權。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研究同意或者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或書面委托他人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有半數以上代表贊成方可通過。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向全體會員公告。并及時向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報告?! ?/span>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分會管理辦法;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審議并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各類議案;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span>
第十四條 理事會:
分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分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參會理事半數以上贊成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向全體理事公告。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可委托執行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并向會員代表大會做工作報告;
(三)審議秘書處(管委會)工作報告、會員提案,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四)制定分會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并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五)決定分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 ?/span>
(六)審議對會員的處分,及對會員的除名,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七)審議分會內部管理制度;
(八)討論分會的其他有關事項?!?/span>
第十六條 如確有工作需要,理事會可增補理事。須由擬增補的理事所在單位提名,由分會召開理事會全體會議進行表決,獲得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方可增補為理事。
第十七條 分會會長、執行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章程;
(二)從事本領域管理或專業技術工作,原則上應為所在單位在職或退休人員;
(三)工作認真,作風正派,組織協調能力強,熱心協會工作;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五)當選時的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六)會長、副會長所在單位應為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會員單位且為該單位高層領導。所在單位未按規定辦理入會手續或存在拖欠會費情況的,不能擔任分會相關職務;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八)有較高的專業與管理水平,在同行業領域中有一定威望;
(九)所在單位在本行業或本專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愿意支持分會工作;
第十八條 分會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會長、執行副會長負責分會的日常工作,秘書長、副秘書長協助會長和執行副會長管理分會日常工作。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十九條 分會設會長一名,執行副會長一名,副會長原則上不超過十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秘書長、副秘書長均采用聘任制。原則上,一人只允許在一個分會中任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
第二十條 本分會會長每屆任期5年,通過選舉可連選連任。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會長、執行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會長辦公會議決定及財務管理辦法;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三)檢查和督導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span>
第二十二條 秘書長為專職,在會長或執行副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分會秘書處(管委會)日常工作。提名副秘書長人選,報會長辦公會議同意和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備案后,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決算;
(三)協調各職能部門開展工作;
(四)提名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人選,報會長辦公會議批準;
(五)提名職能部門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準;
(六)制訂費用預算,提交會長辦公會議、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報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批準后實施;
(七)定期向理事會報告收支情況及預算執行情況;
(八)草擬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年度工作總結及收支情況報告;
(九)定期或不定期向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秘書長和會長報告分會工作;
(十)處理會長或執行副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分會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開設銀行賬戶;不得進行投融資、租賃、抵押、借貸或經濟擔保等活動;不得賬外建賬;不得設立“小金庫”。
第二十四條 分會的經費來源及用途
(一)分會的經費來源
分會活動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國家資助的專項經費或社會捐贈,分會舉辦的各類活動和服務的收入,會員單位按分會規定繳納的會費,其他合法收入。
(二)分會經費用途
主要用于組織會議、開展各類活動、以及相關專項工作、秘書處日常開支等,其用途必須為本管理辦法規定的業務范圍。
第二十五條 分會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執行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完整、真實。分會年度預算可以經分會會長辦公會決定,報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批準后執行。分會的資產管理接受分會代表大會的監督,分會理事會每年可委托專業機構進行獨立財務審計。
第二十六條 分會接受社會支持資金開展的合作項目,要體現公益性、不以盈利為目的,符合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的章程和宗旨。國家撥款、社會捐贈、資助資金,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審查,并將資金使用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分會財務收支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的財務制度執行,嚴格按照預決算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財務部門的監督。在本辦法規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工作,不得擅自擴大開支范圍。
第二十八條 行政部門委托的項目資金,經分會會長辦公會決定報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同意后,須嚴格按照協議的財務預算執行,不得再次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協同工作任務除外),不得改變資金的用途。
第二十九條 分會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接受年度檢查。工作報告的內容包括:分會遵守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按照本管理辦法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
第三十條 分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薪酬管理辦法,根據分會收支情況執行。
第七章 管理辦法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條 對本辦法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二條 經修改的本辦法,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30日內,報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備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三條 分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并由理事會提出注銷:
(一)未完成分會規定的宗旨和任務的;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分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無法繼續開展工作的?!?/span>
第三十四條 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批準,按照規定辦理相關終止手續?!?/span>
第三十五條 分會終止前,須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經2018年6月1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span>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和生物質能產業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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